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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申訴


臺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倫理申訴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第三屆第1次專業倫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第四屆第1次專業倫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第四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第四屆第2次會員大會決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第四屆第3次專業倫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四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7日第四屆第4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第五屆第1次專業倫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第五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第五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8月14日第六屆第3次專業倫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第六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5日第六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第七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14年3月23日第七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總則

  1. 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及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倫委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倫理申訴案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本要點旨在落實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自律公約與專業倫理守則之推動,及明確倫理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以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提升本會專業形象與會員服務品質。
  3. 本要點被申訴對象須為本會會員,或雖已非本會會員但所申訴之行為乃發生於其會員身份期限內;申訴人不在此限。
  4. 倫理申訴案件之受理、調查、處分建議等,由本會倫委會審議,審議結果交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與執行。
  5. 倫委會調查及審議倫理申訴案件時,應秉持公正、獨立原則。
 
二、申訴提出管道
  1. 任何人有事實根據認為本會會員違反專業倫理守則時,即可提出申訴。
  2. 申訴人應填具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並連同檢附相關事證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至本會(應於信封封面收件人註明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收)。

三、申訴案件受理原則
  1. 申訴人以匿名方式提出申訴,不予受理。
  2. 被申訴人於申訴案件事發當時不具本會會員身份,不予受理。
  3. 倫委會應依申訴書案由,針對被申訴人是否涉有違反倫理守則規定之虞,決議申訴案件是否受理。

四、申訴處理程序
  1. 本會收受申訴案件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送交倫委會審理;倫委會接獲申訴文件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議決是否受理。
  2. 申訴案件受理與否應以正式書面形式雙掛號郵寄通知。若受理,本會應通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若不受理,本會應通知申訴人並敘明理由。
  3. 申訴案件受理成立後,即由本會將本要點、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寄交申訴人,並通知申訴人有關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文件等資料影本將提供給被申訴人。
  4. 申訴案件受理成立後,即由本會將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文件等資料影本寄交被申訴人。
  5. 倫委會於申訴案件受理成立後,應組調查小組三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倫委會召集人自委員中分派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協助調查。
  6. 被申訴人應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針對所涉及違反專業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所有答辯內容須於接獲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郵寄雙掛號回覆,並檢附相關證據以利倫委會調查審議。被申訴人得以書面形式向倫委會申請延長答辯期限,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並以一次為限。
  7. 若被申訴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答辯,視為放棄其權利,調查小組得就既有事證做出判斷,並作成處分建議。
  8. 調查小組得依調查需要,分別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士進行聽證程序;聽證內容應錄音(影)存證。
  9. 調查小組若因調查所需,得要求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於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訊;逾期將不予採納。
  10. 所有提供相關資訊者,均應簽署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
  11. 調查小組應於調查程序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並向倫委會召集人提請召開審議會議。

五、迴避原則
  1. 委員與申訴雙方為三親等內血親、現(曾)為配偶、現(曾)為二親等內姻親關係,現任之師生關係、同事關係、督導關係、權勢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
  2. 申訴雙方於申訴案件裁決前,若認為特定委員具迴避之必要時,得以書面形式提出具體事證申請該委員迴避,並交由倫委會議決。
  3. 倫委會於申訴案件裁決前,若基於前項原因致使調查、審議委員人數不足,由召集人或倫委會議決另聘同額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任之。

六、召開審議會議
  1. 倫委會審議申訴案件,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會議由倫委會召集人主持,召集人若依本要點第五條須迴避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皆須迴避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主持。
  2. 審議會議召開前五個工作日,倫委會應以密件方式提供出席委員相關資料,包括調查報告書、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被申訴人之答辯,以及相關事證文件。
  3. 倫委會應於審議會議依前項資料進行審議。
  4. 若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情事確立,倫委會應依審議結果,向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處分建議。
  5. 倫委會應於申訴案件受理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以兩個月為限。調查報告書經出席會議之審議委員簽名確認,並將審議結果與處分建議送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

七、申訴結果之處理
  1. 本會應將決議通知併同調查報告書,以正式書面形式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人與被申訴人。
  2.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服本會之決議結果,得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於決議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向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倫理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八、撤銷申訴情況
  1. 若申訴人撤回或申訴雙方同意終止申訴程序,倫委會得核准撤回或終止申訴。經核准撤回或終止申訴,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出申訴。
  2. 前項撤回或終止申訴之申請,如基於公益原則,倫委會得駁回申請,並繼續完成申訴程序。

九、處分建議
      1. 倫理繼續教育: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倫理繼續教育時數,時數最多以五十小時為限。
      2. 停權:視違反專業倫理守則情節輕重,停權半年至三年,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倫理繼續教育時數,時數最多以五十
          小時為限。
      3. 註銷會員身分:若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情節重大,並經出席審議會議委員一致投票通過,使得提出此項處分建議。
      4. 未於期限內完成倫理繼續教育時數,倫委會得提出延長倫理繼續教育時數、停權或註銷等再處分建議。



十、紀錄保管
  1. 申訴案件的相關紀錄應以機密方式保存十年。
  2. 申訴審理期間委員應以機密方式保管申訴紀錄之影本,並在申訴結案後,將所有相關資料繳回倫委會。
  3. 除原件外所有影印備份文件資料均應於審議後回收銷毀。

十一、與申訴相關之法律行動
  1. 若申訴雙方展開任何與申訴有關之法律行動(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檢附相關書面文件,主動知會倫委會。
  2. 倫委會知悉前項情形後,應召開會議,議決申訴程序持續與否,並將決議結果知會申訴雙方。
  3. 若法律行動終結,申訴程序接續進行,倫委會應知會申訴雙方。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十三、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下載表格: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