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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登事宜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檢附標準


※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自行洽詢該縣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承辦人員!實際認定皆以主管機關單位規定為主。


執業登記
心理師法§7-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執登需於到職當日辦理
例:諮商心理師於7/1到職,並領有機構核發之7/1到職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7/1當日至該縣市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

歇業(註銷)
適用情況:(1)離職;(2)暫停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超過1年以(出國進修、延長育嬰留停);(3)不再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
歇業需於離職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辦理
例:諮商心理師於7/1離職,並領有機構核發之7/1離職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7/1-7/30至該縣市衛生局辦理歇業。
歇業不等於退出公會!如要申請退會,煩請另依本會退會流程辦理。

停業
適用情況:暫停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1年以內(含1年)、未來停業結束後,將回到原機構繼續執行業務
停業需於停業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辦理
例:諮商心理師於112/7/1-112/12/31停業,並領有機構核發之112/7/1-112/12/31停業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7/1-7/30至該縣市衛生局辦理停業。

變更執業場所
跨縣市變更:[歇業+執登]需先於離職發生日起30日內至原執登縣市衛生局完成歇業後,方能於到職當日至變更登記後之縣市衛生局辦理執登。
同縣市變更(離職日、到職日間隔未達30日):可直接於到職當日至該縣市衛生局辦理變更登記。
同縣市變更(離職日、到職日間隔逾30日):[歇業+執登]先於離職發生日起30日內至該縣市衛生局完成歇業後,再於到職當日至該縣市衛生局辦理執登。

更新執業執照
執業執照正面註明「執照應更新日」,必須於此日期以前(包含當日)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換照標準,並且衛生局辦理到期換照
若積分已達換照標準,可以在執照應更新日的前6個月開始辦理換照


無論是哪個縣市的醫事人員執業異動申請,心理師都必須先取得公會審核後(於申請書上核章或開立會員證明),方能至該縣市衛生局辦理相關業務。
如有核章、開立證明等需求,煩請盡早辦理並預留作業時間(1-2個工作天),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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